一、禁止私人捕殺、採取、陳列、販賣、搬運、寄藏有關法令所禁止或應予保
護之動物、植物、礦石及其標本或加工製品。
二、禁止於區內設立私人攤位或流動兜售。
三、禁止違法填土整地或傾棄土石。
四、禁止私人設置祭神設施、紀念碑牌、墳墓、工作寮(物)、及其他妨害景
觀之設施。
五、禁止於區內大聲暄鬧、吹奏或播放鳴器或舉行歌舞會。
六、禁止於區內舉行營火會、野炊、烤肉、滑草等活動。
七、禁止於非指定地區丟棄保特瓶、保麗龍、塑膠製品、金屬製品、其他不易
自燃腐化之物品及垃圾。
八、禁止於區內燃放鞭炮、放風箏或操作搖控機具。
九、禁止破壞維護公眾安全及公眾利益之任何公物與設施。
十、禁止依其他法令所禁止之事項或行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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